近日,南通市海门区法院三厂法庭审结了一起“物件侵害赔偿义务纠葛”案。那起案件缘于一场新奇的交通事件。一名货车司机停车卸货时为了图费事,把两根木条随便丢正在了路面上,正是那个举措,激发了一场车誉人亡的交通事件。法院最末认定赵某对被告的丧失承当70%的赔偿义务,赔偿81万元并将面临刑罚。
今年4月9日,赵某驾驶挂靠正在盛润公司名下的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止驶至事件地段时久时停车卸货,并将车厢内的木条抛弃正在国道南半幅机动车道内,后赵某于当日14时46分03秒摆布驶离该地段,14时46分18秒摆布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颠终该地段时,取赵某抛弃正在机动车道内的木条发作刮蹭后摔倒,组成陆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件。
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原起事件的次要义务、陆某负主要义务。经海门区公安局审定,陆某系大失血死亡。后陆某远亲属要求赵某、盛润公司及保险公司承当赔偿义务,庭审中赵某及盛润公司辩称对事件的义务认定有异议,赵某不应承当次要义务,案涉车辆正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件发作正在保险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原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件侵害赔偿纠葛,应属于赵某个人侵权,故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法院认为,原案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不应承当赔偿义务,违章停车不是间接招致原案事件的起因,赵某抛弃木条的止为,才是组成事件发作的间接因素。
另受害人陆某未保持安宁车速,对事件发作亦有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故法院最末认定赵某对被告的丧失承当70%的赔偿义务。
通讯员 张美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墨亚运